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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海洋与渔业局
瑞安市地处浙江东南沿海,是全省渔业重点县(市)之一。近年来,由于海洋渔业体制的变化和渔船众多、渔场拥挤的矛盾日益突出,特别是中韩、中日渔业协定实施以后,我省大量渔船都退回到近海作业,因资源衰退、渔船货轮航线交叉等因素导致的海上海事渔事纠纷不断,渔场正常生产秩序难以得到有力保障。针对上述情况,我市高度重视“平安渔场”建设工作,并把该项工作作为打造“平安瑞安”的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紧紧围绕省、市有关“平安渔场”建设的会议、文件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强领导、明确重点,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在健全创建机制、开展专项整治、加强执法监督等方面狠下功夫,全市“平安渔场”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主要成效和做法
近年来,尽管各地渔场海上渔事纠纷居高不下,但我市的发生率基本上趋于平稳,并且大部分都得到及时的化解。在渔区广大干部职工、渔民群众的共同努力下,我市渔场逐渐形成了遵纪守法、文明生产、有难大家帮的良好“渔风”。我局也因此连续多年被评为瑞安市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综治工作先进集体,以及温州市综治工作先进集体。
(一)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努力避免海上海事渔事纠纷的发生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成立了以“平安渔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督促海上渔事纠纷调处工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共同担负起管一片海域,保一方平安的职责。建立并逐步完善海上渔事纠纷调处机制,明确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站室,制定渔事纠纷接报、处置和调解等工作程序,并向社会公告。局各相关部门积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分解细化和认真落实海上渔事纠纷调处工作的各项任务。实现了海上渔事纠纷“渔民报案有渠道,主管部门有人管”的良好局面。
二是强化宣传教育,努力营造良好的守法氛围。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把提高渔民守法意识放在头等位置,不断加强对渔民的宣传、教育,增强渔民以协商方式解决海上渔事纠纷的意识,牢固树立“平安渔场、人人有责”的观念,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干部、渔区干部、名老大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地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建设“平安渔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建设“平安渔场”成为广大渔民群众的自觉行动。积极与浙江海警一支队三大队开展联合共建活动,制作并发放“海上治安便民卡”和“海上110”宣传单。今年以来,已发放各类宣传资料2000多份,悬挂横幅55条,发送短信5000多条,开展现场安全及法律法规咨询2次,编写安全信息简报8期,电视宣传10天,并专门在瑞安电视台、瑞安日报“安全视界”专栏专题报道了渔船安全生产相关内容。同时,渔政执法人员还到码头、进渔村、上渔船,特别是对列入黑名单和重点跟踪监管的“问题渔船”进行面对面的宣传教育,从而大大增强渔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在渔区营造出了一个“人人讲安全、户户讲安全”、“生产按秩序、纠纷靠协商”的良好氛围。此外,我们还高度重视船员的技能培训,今年以来,已举办各类技能培训9期,参培人员达1800多人次。在各类培训中,均把社会治安管理相关规定、海上渔事纠纷调解处理的相关程序等作为渔民职业安全技能培训的重要内容,让更多的渔业船舶所有人(船长)和渔民群众知晓。
三是强化执法监管,全力维护渔场生产秩序。北麂渔场是浙江省传统渔场之一,船多鱼少、渔事多发是该渔场最大的特点。为此,我们大力加强对北麂渔场的监管力度,特别是抓好春季、雾季、汛期等重点时段的海上渔船监管工作。严厉查处“三违”(违章作业、违章改建、违章搭客)渔船,坚决杜绝“三超”(超员、超载、超航区抗风能力航行)现象,有效防范渔船事故的发生。今年以来,在北麂渔场共登临检查渔船400余艘次。同时,为了有效缓解海上执法力量薄弱,海上管理手段相对滞后的现状,我们坚持群管与专管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积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并按照“相关单位出一点、群众集一点、政府拨一点”的集资理念,从2004年起每年安排渔场管理专项资金,用于北麂、北龙专业护渔管理队伍建设,该队伍由当地村干部、名老大组成,专门从事北麂渔场综合管理,据渔民群众反映,该队伍成立以后,北几乡和北龙乡的张网渔船网具等经济损失比之前减少了80%左右,得到渔民群众的高度好评。此外,为了全面消除渔船安全隐患,杜绝海上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从去年开始,对全市所有渔船实行年度首航安全登船检查,使全年渔船登船检查率达到98%以上。重点检查船舶、船员证书的持证和检验有效情况,号灯、号型、消防、救生等设备配备及使用情况等,对排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渔船责令现场或限期进行整改,没有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不予以签证出海。今年7月18—22日,由我局牵头,组织边防执法人员,各有关乡镇(街道)水产站、渔业公司负责人以及渔政执法人员共20余人,赴沈家门开展专项执法、宣传活动,并得到省总队和普陀区局的大力支持,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二)加强引导,倡导自治,努力提高渔船管理组织化程度
加强组织化建设,就是在渔船安全社会化管理的总体框架内,进一步强化层级管理,明确各级责任,形成“层层连接、环环相扣,相互监督、形成合力”的渔船日常监管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四级联动机制。加强对乡镇一级渔船安全管理的沟通、协调与指导,与乡镇水产站(农办)签订渔船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渔船安全隐患通报制度,对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渔船,通过发函形式向乡镇政府通报,要求共同进行督促整改。乡镇与辖区内的渔业公司签订渔船安全生产责任书,加大对渔业公司软、硬件建设的指导与支持,全力调动渔业公司发挥参谋助手作用的积极性。强化渔船编组编队生产中组(队)长船的政策、提高他们参与海难救助、信息传达的工作积极性,使组(队)长船充分发挥海上“水产站(渔业公司)”的作用。同时,加强对渔船船长(船东)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抓两头、促中间”的方式(即一头为各名老大与遵纪守法老大,一头为问题、隐患较多的老大),促使船长(船东)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切实履行法律责任,主动与船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是进一步完善海上渔事纠纷调处机制。渔船海上生产具有较大的特殊性,一旦发生海事渔事纠纷,往往不能靠执法力量及时予以处理,凭借海上“实力”,搞打、砸、抢、扣人、扣物,导致事态扩大升级,从单纯的民事纠纷演变成为治安或刑事案件,容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为此,早在2002年我局就成立了以有关渔民党员和先进船老大为成员的海上海事渔事纠纷调解委员会,并逐年予以调整与完善。2008年,我市又积极探索渔船编组生产新模式。在该两个群众自治组织日趋成熟的同时,今年我局又深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创造性地把该两个组织有机融合在一起,以局名义发文将海上海事渔事调解委员会的成员和编组(队)长进行交叉任职,大大增强了他们的荣誉感和责任感。现在,新任的这批成员和编组(队)长均具备素质好、懂法律、技术硬、信息灵、威信高,善于谈判、熟于协调等特点,在海上海事渔事纠纷调解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三是不断总结海上海事渔事纠纷调处工作。据统计,2008年至今,经海事渔事调解委员会和编组(队)长调处的各类海事渔事纠纷共50余起,调处成功率达100%,其中跨市案件6起,万元以上案件3起,没有一起演变为刑事案件;渔船参与海上救助6起,直接参加救援渔船8艘次,被救助渔船6艘,救回渔民15人,挽回经济损失150万元。
(三)固本强基,注重预防,努力提高基层渔船防控体系建设
一是加强渔船安全应急能力建设。制订出台了相关制度预案等规程,使渔船在海上遇到紧急状况时能做到有章可循。二是加快标准渔港体系建设。三是积极推进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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