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功能区划修编是一项综合性、技术性和预见性很强的工作,为了统一工作目标、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根据国家海洋局有关编制海洋功能区划的技术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大纲。
一、海洋功能区划修编依据
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修编);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快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审批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02〕84号);
国家海洋局《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修订)。
二、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原则
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在坚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并重、协调与协商、备择性、前瞻性等一般原则的同时,还要坚持以下一些原则:
(一)立足修编,重在调整
本次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要立足和利用原有的海洋功能区划成果,注重和突出修编,要以原海洋功能区划为基础,根据海域自然属性和海洋经济发展趋势,调整或删除不符合用海实际和发展规划的功能,增补已经明确的功能。
(二)自然(属性)为主,兼顾社会(属性)
市、县(市、区)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在确定功能区主导功能时,要坚持以自然属性为主、兼顾社会属性的原则,即在考虑海洋资源利用最大化的同时,兼顾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用海需求。
(三)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海洋功能区划修编要在全面兼顾、统筹规划的同时,突出重点性,要抓住重点问题,以便在较短的时间内高质量地完成任务。
(四)海陆联动,以海为主
本次海洋功能区划修编,要特别注重考虑海陆联动发展的需要,贯穿海陆联动发展的思想,在确定海域功能的时候,充分结合陆域功能的规划布置。具体在区划成果中,重点反映海域功能。
(五)立足当前,适当前瞻
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应在客观展望未来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基础上,科学体现对海洋开发与保护的前瞻意识,要为保持海洋开发与保护的延续性,提高海洋开发与保护的技术层次和综合效益留有余地。
(六)三级联动,各有侧重
本次海洋功能区划修编由于时间紧、任务重,需采取省、市、县联动的编制方式。省、市、县三级的编制工作各有侧重,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功能,注重导向性;县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要尽量详细化,进一步落实到空间,注重可操作性;市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要兼顾导向性和可操作性。
(七)加强协调,强化衔接
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使县(市、区)与县(市、区)交界处海域海洋功能区划的主导功能相衔接,同时加强与相邻沿海市的沟通,使市与市之间海域的主导功能相兼容。
三、海洋功能区划修编范围
(一)分级修编
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省、市、县三级海洋功能区划的修编采取自上而下逐级、联动修编的方法,即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依据全国海洋功能区划进行修编,市级海洋功能区划依据省级海洋功能区划进行修编,县级海洋功能区划依据市级海洋功能区划进行修编。
(二)修编范围
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快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审批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02〕84号)要求,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的范围为沿海各市、县(市、区)管辖的海域、所辖的海岛及其必要的依托陆域,依托陆域可至沿海乡、镇界。
省、市、县际间的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已完成海域行政区域勘界工作的,按勘界后的界线作为工作界线,尚未完成勘界工作的,本次修编以总参测绘局最新出版的1:5万地形图习惯线作为工作界线。
四、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程序
(一)准备工作阶段
1、设立工作机构:为保证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的质量,有利于工作的开展,应建立海洋功能区划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技术指导机构。区划工作机构归区划领导机构领导,由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2、编制工作方案:海洋功能区划领导机构指导工作机构编制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方案,明确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的任务和分工、采用的标准和规定、研究方法、协调途径、成果要求、工作目标和进度安排,以及所需经费及必要的设备等相应的支撑条件。
(二)修编工作阶段
1、广泛调研、实地考察和搜集资料
在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中,要全面搜集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实施以来有关新的规划和区划资料,以及自然环境、自然资源、海洋开发现状、开发能力、社会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最新动态和变化资料(见附录A),并征求各地各部门对原区划调整与修编的意见(见附录B)。对重点区域,应作实地踏勘和调访。
2、开展海洋开发保护现状与面临的形势分析与研究
根据所收集的资料和基础图件,进一步研究各市、县自然地理概况、区位条件、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及海洋开发保护现状,分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用海的需求、所在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修订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编写分析与调研报告。
3、开展区划的修订和编制
确定所在市、县海洋功能区划修编的目标和任务,在原有海洋功能区划成果的基础上,依据海洋功能区划的修编原则和新的海洋功能区划分类体系,初步修订和划分海洋功能区,通过与各涉海部门相关规划、区划的协调及征求沿海各地人民政府的意见,确定海洋功能区,形成《××市(县)海洋功能区划》(征求意见稿)。
(三)咨询、评审、报批和对外公布阶段
1、组织专家评审
由编制部门组织省内外有关专家和市、县各有关部门代表对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送审稿)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审核。
2、报批区划成果
按照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快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审批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02〕84号)的规定,由编制部门和相关的技术承担单位提供完整的所在市、县海洋功能区划成果[包括海洋功能区划文本、登记表和图集,海洋功能区划修编说明(或工作报告)],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市、县人民政府行文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公布和实施阶段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后,由所在市、县在适当的时间以合适的方式对外公布实施,并做好相关的宣传贯彻工作。
五、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内容及方法
(一)修编内容
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快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审批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02〕84号),本次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主要对原市、县级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文本、海洋功能区划登记表、海洋功能区划图进行修编,并编写相应的海洋功能区划修编说明(或工作报告)。
(二)修编方法
1、海洋功能区划分类体系和指标体系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原则上采用国家规定的新的10 个一级类、34个二级类的分类体系 (见附录C)和相应的指标体系(见附录D)(本《工作大纲》在一级类“保留区”下划出2个二级类即“预留区”和“待定区”)。结合各地实际,在36个二级类的基础上可适当予以拓展,但拓展后的分类体系和指标体系方案需报省海洋功能区划修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
2、海洋功能区修编方法
(1)指标判别法:根据所在市、县海域自然属性、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比照海洋功能区分类体系和类型划分指标,综合考虑不同海域的自然属性和社会需求,修订和调整各类具体的海洋功能区。
(2)叠加比较法:把收集到的自然资源、环境条件、开发现状、社会发展需求(如行业规划)、功能区划调整意见等资料和图件叠加在一起,分析海域使用现状、行业规划、计划用海在本区自然资源、自然环境的具体条件下适宜何种用海、彼此之间是否交叉、重叠,比选确定主导功能。
(3)综合分析法:在修编调整各种海洋功能区时,还必须因地制宜地选用比较法、叠加法,协调好各种关系,进行优化处理,遵循海洋功能区划各项原则和各种关系的处理进行编制。
对于多功能区,进行功能的分析比较,确定功能区取舍,排列功能次序,明确主导功能、兼顾功能和限制功能。
六、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
(一)海洋功能区划成果序列
1、××市、县海洋功能区划文本
2、××市、县海洋功能区划登记表
3、××市、县海洋功能区划图
4、××市、县海洋功能区划报告
5、××市、县海洋功能区划修编说明(或工作报告)
6、××市、县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信息系统(另行布置)
同时按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好归档资料。
(二)海洋功能区划成果要求
1、文本
区划文本采用条文形式表述,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简明扼要,避免论述性、说明性。
区划文本编写大纲见附录 E 。
2、登记表
区划登记表是区划文本的配套材料,与区划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登记表的内容包括:
(1)一级类:位于登记表左上方;
(2)二级类:位于登记表第一列,包括代码和命名;
(3)海洋功能区位于登记表第二列,包括代码和功能区名称。功能区名称叙述方法是:
地点、详细类型、二级类型。如“象山港(地点)浅海(详细类型)养殖区(二级类型)”;
(4)地区:位于登记表第三列,明确该功能区所在县、镇,有争议的区域仅列共同的上一级区域。
(5)地理范围:位于登记表第四列,明确功能区的具体范围,如能确定位置,应写明地理坐标。
(6)面积:位于登记表第五列,明确海洋功能区的面积,单位为公顷。
(7)使用现状:位于登记表第六列,说明开发利用情况,如与功能区不符合,应标明;
(8)管理要求:位于登记表第七列,明确功能区管制措施及环境质量要求(包括海水水质标准等)
(9)备注:位于登记表第八列,其他说明的内容(如功能区位置的其他称呼)。
登记表具体形式见附录F。
3、区划图件
区划图件是区划文本的配套材料,与区划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投影坐标与比例尺
区划图件投影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国家坐标系。
区划图件比例尺为 1:50000,重点海域比例尺为 1:10000 。
(2) 图件要素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图件应包括以下要素:
基础地理要素,包括海岸线、等深线、等高线、铁路、主要公路、河流、水库、居民地、经纬网格、文字标注。
海洋功能区专题要素,包括功能区边界线、功能区编号、功能类型等。
图例。执行国家海洋局《海洋功能区划图件绘制技术规程》(2000年4月)中的图例标准(见中国海洋信息网《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规程》)。
必要的整饰内容,包括图廓、图名、比例尺、坐标高程系、接幅表,资料来源、制作时间、单位落款等。
4 区划修编说明
区划修编说明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区划修编的主要任务和指导思想,着重说明区划修编的工作思路及重点和特点。
(2) 区划的主要内容;
(3) 区划的编制过程及各部门、地方政府的协调情况
(4) 区划与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衔接情况;
(5) 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对区划的审核情况,并附审核意见的文件。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意见及协调情况,并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地方政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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