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文件
浙海渔资〔2008〕32号
转发国家海洋局关于同意建立渔山列岛
国家级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的批复
象山县海洋与渔业局:
现将国家海洋局《关于同意建立渔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的批复》(国海环字〔2008〕431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浙江省生态省建设要求,加强渔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并在建区后做好以下工作:
1、尽快成立保护区管理机构,落实人员编制;
2、广开渠道,积极筹措保护区管理经费,努力争取各级财政和社会各界的补助支持资金。
3、采取各种形式积极做好保护区的建区宣传工作,并在保护区边界处设立保护区界碑、界标等标志。
4、加强基础建设,在建区1年内编制完成保护区总体规划和相应管理规章制度。
5、加强对国家领海基点和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探索海洋自然景观和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
二○○八年九月一日
主题词:海洋 特别保护区 批复
抄送: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象山县人民政府。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 2008年9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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