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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为全面贯彻全省海洋与渔业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我省渔业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促进我省渔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省局决定召开这次全省渔业经营体制改革工作经验交流会。这次会议的主题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回顾总结改革开放尤其是2000年机构改革以来我省渔业经营体制改革工作,分析渔业经营体制存在的问题,交流各地渔业体制改革工作的经验和做法,研究部署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渔业经营体制改革工作。下面,我先讲四个方面。
一、全省渔业经营体制改革工作的简要回顾
改革开放以来,是我省渔业发展史上改革力度最大、发展速度最快、渔民群众得到实惠最多的时期。作为我省渔业主体的海洋捕捞业先后经历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三定二奖”、“比例分成”、“大包干”、“股份合作制”、“渔业专业合作组织”等发展过程,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78年到1985年,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渔业生产资料(主要是渔船和网具)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搞活生产经营权,推行以大包干为主要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取消“一大二公”的公社体制,同时在流通领域里逐步放开水产品市场,给生产者进入市场的自主权。有的地方也还出现了“渔工商联合企业”、“群众海洋渔业公司”等集体经济组织形式。
第二阶段是从1986年到2000年,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将集体所有资产折价下放或者渔民自筹资金合股打造和购买渔船,明晰产权,全面推行和规范海洋捕捞渔船股份合作制。
第三阶段是从2000年至今,进行了海洋捕捞渔船的法人化改革探索,推行规范化公司制和发展海洋捕捞专业合作组织。这三个阶段的渔业经营体制改革创新,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极大地调动了渔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渔业生产力的发展。
第一阶段的改革使渔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调动,渔民得到了相应的劳动成果,解决了温饱同时,普遍地盖起了楼房,过上比较宽裕的生活,渔民成为农村最富裕的群体。海洋捕捞渔民人均收入从1980年的194元增加到1985年的619元,增加2.2倍。
第二阶段改革,由于海洋捕捞渔船股份合作制产权明晰、利益直接、机制灵活、分配合理,极大地调动了广大渔民增加投入、扩大生产、维护网具的积极性,全省海洋捕捞渔民“造大船、闯大海、赚大钱”,渔业生产力水平得到空前提高,渔民收入进一步快速增长。1985年全省直接生产渔轮只有364艘、5.9万总吨、14.4万马力,到2000年则分别达到10527艘、134万总吨、331万马力,分别增长28倍、22倍、22倍,推进了传统渔业向现代渔业的跨越式发展;海洋捕捞渔业总产量从1985年的80万吨增长到2000年的340万吨,增长3.3倍;海洋渔业总产值从1985年的10亿元增长到2000年的152亿元,增长14倍之多;海洋渔民人均收入从1985年的619元增长到2000年的5565元,增长近8倍。
第三阶段的改革,则是通过发展海洋捕捞专业合作组织,提高了广大海洋捕捞渔船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生产效益,增加了渔民的收入。到2008年,全省海洋捕捞渔民人均收入达到11097元,比2000年增长近一倍,全省经工商登记的海洋捕捞专业合作社有42家,共有注册资金2405万元,社员7355人,联系渔船2240艘。2007年水产品产量达21.5万吨,销售总额10.9亿元,盈利3.4亿元,每个社员平均收入在4.6万元左右。改革开放以来的海淡水养殖则经历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大包干”、“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渔业专业合作组织”等阶段,特别是2000年之后,海淡水养殖的专业合作社发展比较快,近几年更是以每年100家的发展速度增长。目前,全省共有610家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组织。通过经营体制的改革,海淡水养殖的规模、产量、产值和养殖的效率得到了较快的增长。
二、目前我省渔业经营体制的基本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海洋捕捞渔业
1、以股份合作制和个人独资分散经营为主,渔船股权不断流转集中。全面推行股份合作制的初期,海洋捕捞渔船实施的是人人是劳力、个个有股份的全员股份合作制,所有下海劳动力基本上都是本地的海洋捕捞传统专业渔民。而随着渔区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股份合作单位内部的分化、组合,原先的全员股份合作制逐渐向主要职务船员持股的部分船员股份合作制转变,并出现了一部分个人独资经营,海洋捕捞渔船股份越来越向有资金、有技术、有经验的职务船员特别是渔船老大集中,雇佣劳力占下海劳动力的比例以及雇佣劳力中外地劳动力所占的比例也在不断上升。目前,全省沿海除了温州市尚有一半左右的渔船实行全员股份合作制外,宁波、舟山、台州三个市全员股份合作制已经基本没有。据调研统计,2008年,舟山市2人以上持股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部分船员股份合作制)有4631个单位,占全市国内捕捞渔船总数的58.76%,股东数19614人,占全市国内捕捞劳动力总数的50.37%;个人独资经营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有3225个单位,占全市国内捕捞渔船总数的40.92%;普陀区、定海区、岱山县下海劳动力中,股东与雇佣劳力的比例分别是3:7、4:6、与6:4,全市外地雇佣劳力占大多数。海洋捕捞渔业大市温岭市有2531艘海洋捕捞渔船,其中80%是部分船员股份合作制,20%是个人独资经营,下海劳动力中,雇佣劳力比例也已接近70%。据对渔村基本情况的调查统计,2008年,宁波奉化市桐照村有海洋捕捞渔船337艘,而独资渔船就占257艘,占76%;栖凤村有海洋捕捞渔船79艘,独资渔船就占64艘,占81%;有的老大或者渔船所有者一人拥有2艘甚至更多艘海洋捕捞渔船。在我国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下,以股份合作制或者独资经营为主体的渔船生产模式是与现有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这种生产经营模式还将长期存在。但这种生产经营模式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组织结构不稳定,股份分化、重组频繁,带来生产的不稳定;二是分散生产经营,在产品销售、渔需物资采购和渔船维修等市场经济交易环节,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不利于维护自身的利益;三是作业单位小、散、弱,当出现经济风险、灾害风险和意外损失时,要牵涉到股东或者独资经营者所有家庭财产,往往承担无限经济责任,容易引发社会问题;四是大小股东之间、劳资之间分配关系不规范,引发不少矛盾和冲突,渔区个别地方劳资关系比较紧张。渔船老大在作业单位掌握绝对权力,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有的渔船老大在鱼货销售、物资采购、渔船修造等环节拿回扣,在年度结束合伙人重组、渔船折价买卖、渔船柴油补贴款分配时侵占小股东利益,大小股东之间关系紧张。调查中发现,这种情况在沿海各地有不同程度的存在,有的地方还比较突出。由于大部分雇佣劳力主要依靠固定工资取得生产报酬,单位效益的好坏与其利害关系不直接,因此,有的地方雇佣劳力缺乏生产积极性,有的甚至出现了故意破坏渔船和网具的现象。在温岭,甚至出现了雇佣劳力集体罢工甚至杀人的案件。五是渔船社会化管理薄弱。在安全生产、渔业资源保护、水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缺乏相应的行业自律管理,从而使行政监管难度大、成本高、效率低。这些年我省在渔船管理上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都与现有的渔船生产经营模式“散、小”有直接关联。
2、多种形式的渔业专业合作组织并存,组织化经营服务水平不高。海洋捕捞是一种专业化、生产社会化管理要求都很高的一种产业。从渔船产权彻底下放,全面推行股份合作制以来,通过各地的努力,为海洋捕捞渔船提供管理服务的渔业专业合作组织就应运而生。目前,在海洋捕捞渔区,已形成了多种形式的渔业专业合作组织。主要形式有3种:一是未经工商和有关部门登记、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渔船管理服务站(舟山市普陀区)、渔业服务中心(嵊泗县)(全省共有15个);二是经工商或者有关部门登记、拥有法人资格的渔业管理服务公司(全省共有19个)、渔业行业协会(全省共有4个);三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经工商登记成为专业合作社法人的海洋捕捞专业合作社42家,其中舟山市有28家、温州市9家、台州市3家、宁波市2家。这些渔业专业合作组织主要为渔船提供办证、培训、安全管理、纠纷调解、会计代记帐、柴油补贴款发放、渔需物资统一采购、水产品统一营销等服务,不同的合作组织形式,其服务范围不尽相同,有的多一些,有的则少一点。大部分仅只有一般性的服务如代办证书、船员培训、纠纷处理、渔需物资统一采购、安全管理等,而缺乏作为合作社核心内容的统一收购、统一品牌、统一销售和利润二次返还机制。当前,海洋捕捞渔业专业合作组织数量偏少、规模偏小,参加捕捞专业合作社的渔船还不到全省渔船总数的7%,运作也不尽规范。经省里统一考核验收合格的示范性捕捞专业合作社仅7家。
(二)海淡水养殖业
统分结合的家庭承包责任制是目前我省海淡水养殖业的基本模式。这些年来以养殖品种为载体的各类专业合作组织也发展较快。据统计,到2008年,全省已建有各种类型的海淡水养殖渔业专业合作社610家(不含协会),区域分布遍及全省11个市,其中:宁波132家、台州119家、湖州82家、温州77家、杭州59家、嘉兴35家,这六个市共拥有海淡水养殖渔业专业合作社504家,占全省总数的81%。这610家专业合作社,合计注册资金1.76亿元,参加社员16814人,联系养殖面积40万亩,产量占全省海淡水养殖产量的19%,注册商标592个,创立品牌428个。这些渔业专业合作组织的产生对推进渔业主导产业的培育、市场竞争力和效益的提高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这些渔业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通过合作社进入市场的渔民比重还很低,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客观上,由于法律对组建合作社的门槛比较低(有5个社员,不需要验资等),致使有较大一部分渔业专业合作社组织规模较小,对渔民的带动力和辐射作用还很有限。也有少数专业合作社仅仅是为了减免税费,享受当地政府对合作社的优惠政策而成立的,各项制度尚不健全,运作也不规范。
三、各地为渔业经营体制改革创新所做的主要工作
几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下,各地为推进渔业的体制机制创新做了大量的工作:
(一)依法出台扶持政策。为了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改革,大力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社,省人大于2004年11月制订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省委于2005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浙委办〔2005〕73号);全国人大于2006年10月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上述法律和政策的出台,为我省渔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和规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和依据。我省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紧紧围绕上述法规和政策,积极向当地党委和政府争取政策,并做好与财政、税务、工商、金融、民政、国土资源等部门的协调和沟通,不少地方出台了相关扶持渔业体制改革创新的政策性文件,为渔业体制改革创新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如舟山市普陀区政府2006年专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渔业经营体制的若干意见》(舟普政[2006]43号),从2006年起区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作为扶持渔业经营体制专项基金,用于鼓励发展渔业专业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为了加快发展渔业专业合作社,嘉兴市政府专门召开协调会议,就专业合作社的税收问题、工商登记问题、用地问题、信贷问题等作出了相关政策规定。2008年,嘉兴市政府在出台的《完善市区支持现代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中,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的合作社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奖励。湖州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予以奖励。凡被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合作社的,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合作社获得国家级名牌或驰名商标的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级名牌、著名商标及绿色食品认证的,分别给予一定补助。长兴县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社的分别给予6万、4万、2万和5000元的奖励。2008年,湖州市各级财政投入渔业合作社扶持资金达120多万元。这些扶持政策的实施,推动了各类渔业专业合作组织的建立和健全。
(二)因地制宜,加快培育。一是积极支持和鼓励渔民组建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近年来,我省相继组织成立了省远洋渔业协会、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支持成立了省珍珠协会、绍兴市水产协会、杭州市水产协会等各级协会和其他各类合作组织,同时,各地还对各级、各类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强业务指导,因地制宜,加快培育。二是充分利用好有关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各地一方面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争取,利用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项资金,加大对渔业专业合作组织的投入,组织做好每年度的渔业合作社项目申报、审核和争取工作。自2004年-2008年,仅省财政就支持合作组织专项扶持项目55个,资金987万元。另一方面,各地利用生态高效渔业等各类专项资金,优先扶持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的项目,安排比例以10-20%的速度逐年上升,有效地促进了我省渔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和壮大。到2008年,全省已建有各种类型的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702家,其中渔业专业合作社659家,各类协会43家。涉及水产养殖、捕捞、加工 、流通等多个领域,其中养殖类620家(含协会10家),比重最大,捕捞类50多家(含协会、渔船管理服务公司、服务站等),加工流通类30家,区域分布遍及全省11个市。
(三)积极探索,规范管理。一是积极探索公司法人制模式。除了大力发展渔业专业合作社外,我省舟山的普陀区、定海区和台州的温岭市还进行了海洋捕捞规范化公司制的探索。到目前为止,全省按照《公司法》,经工商登记成为企业法人的海洋捕捞渔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29家。其中舟山市有28家(群众远洋渔业公司20家,国内捕捞民营渔业有限公司8家),温岭市有1家(温岭玉海渔业有限公司)。二是加强规范管理和考核。为加强对渔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管理,规范和提高合作组织运营、社会化服务水平,一方面在产业政策方面,引导海淡水养殖合作社积极推行“基地+合作社+农户”发展模式,采用“五统一”(统一生产标准、统一技术服务、统一生资供应、统一经营品牌、统一产品销售)生产经营方式;引导海洋捕捞合作社积极推行“龙头企业+合作社+渔船”发展模式,采用“六统一”(生产鱼货统一运销、渔需物资统一采购、财务收支和利润统一记帐与核算、统一聘用雇佣劳力及工薪标准、渔船财产和渔工人身统一保险、安全和后勤统一服务)生产经营方式,实现规模经营,提高渔业产业化、组织化水平。另一方面,各地渔业行政主管局也积极协助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做好省、市、县(区)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申报、审核和验收工作。截止2008年底,我省已培育省级示范性渔业专业合作社32家,市级示范性渔业专业合作社58家,县(市、区)级示范性渔业专业合作社138家。
实践证明,这些年来,通过全省渔业经营体制的探索、改革和发展,特别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培育和发展,对提升渔业产业发展水平、增加渔业效益、提高渔民收入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是实现了千家万户“低、小、散”的渔民与千变万化大市场的有效对接,提高了渔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大大提高了渔民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二是推进了渔业生产新技术、生态养殖新模式的有效实施,促使渔业产业形成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提升了渔业产业的整体素质,推进了现代渔业建设;三是通过实施标准化生产,统一生产标准,实施品牌战略,提高了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高了水产品市场的竞争力;四是通过实施渔需物资统一采购供应、实施品牌战略、实施利润二次返还机制等,降低了渔业生产成本,提高了渔农民收入。
但是,我们在看到渔业经营体制改革创新工作所取得的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存在的不足之处:一是省局自2000年机构改革撤销经营管理处后,对各地渔业经营体制改革创新的指导力度不够;二是各地对渔业体制改革工作思想认识和重视程度不一,工作开展得也不平衡。不少地方对渔业体制改革工作抓得不够有力,也没有相应的工作经费。相比较而言,舟山市对这项工作还是很重视,市、县(区)海洋与渔业局都设有专门处(科)室负责渔业体制改革和指导工作。三是不少地方缺乏对渔业股份合作制和渔业专业合作组织的研究和规范管理,缺乏相应的工作目标、政策措施和手段。
四、渔业经营体制改革创新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指导思想
我省渔业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稳定、完善和规范海洋捕捞渔业股份合作制,积极推进水产养殖水域依法流转,加快发展和进一步规范渔业专业合作组织,着力提升渔业规模化、组织化水平,促进我省渔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2年,全省渔业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到1000家,重点培育100家管理规范、经营良好、服务到位、带动力强、影响力大的省级示范性渔业专业合作组织。
(三)工作重点
一是稳定、完善和规范海洋捕捞股份合作制。建立健全海洋捕捞渔船股份合作单位章程,建立股东与股东、股东与雇佣劳力之间的规范合同,完善财务、劳力管理、收益分配等制度,切实保障海洋捕捞渔船股份合作单位各方的利益,减少矛盾和纠纷,稳定、完善和规范海洋捕捞股份合作制。
二是支持渔业养殖水域依法流转。结合全省标准鱼塘建设改造等工作,鼓励采取入股、出租、股份+合作等多种流转模式,推进养殖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合法合理流转,实现集中规划、连片规模开发,减少单家独户、分散经营现状。通过延长鱼塘的生产承包期,稳定渔塘改造的长效投入机制,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是加快发展和进一步规范渔业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养殖大户、渔船老大、水产品营销大户以及渔业龙头企业创办各类专业合作组织,扶持合作社建立生产、加工基地、打造统一品牌和增强服务功能建设,提高组织化和产业化经营水平。建立健全渔业专业合作组织规范化建设制度,不断提高渔业专业合作组织规范化建设水平。
(四)工作要求
1、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业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培育新型合作组织,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新时期,加快发展渔业专业合作组织,既是提高渔业产业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提升渔业产业整体素质,推进现代渔业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提高渔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解决“千家万户”分散渔农民与“千变万化”大市场矛盾的必然要求,更是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降低渔业生产成本,提高渔业生产效益、提高渔农民收入的必由之路。目前,渔业发展面临的几个新变化,必须引起重视:一是渔业劳动力结构的新变化。在捕捞领域,本地户籍捕捞劳力持续减少,外来劳动力不断增加。在传统的渔区、渔村,本地户籍30岁以下的年轻捕捞劳力已很少了。二是渔业产权结构的新变化。渔船产权在不断地分化、集中。从全员股份制,到部分船员股份制,到独资经营,生产资料不断地向有技术、有能力的人集中。三是渔船区域分布的新变化。海洋捕捞渔船从一些原来传统的渔村,不断地向重要的渔村、重要的渔港集中。四是渔村基层组织的新变化。表现为:一是渔村本身的变化。一些传统专业渔村已与基层行政村不能等同,部分传统渔村或已消亡,或已不再以捕捞为主,或已不再从事渔业;二是村民自治法实施后,通过换届选举的渔村干部,年纪轻、素质强、文化程度高,但不一定熟悉海洋捕捞情况,渔村基层组织的渔业管理能力在不断下降。五是水产品市场结构的新变化。水产品已经由过去的卖方市场转化为买方市场。目前,买方、市场消费者的需求影响、决定着产品的价格和生产者的效益。市场的结构性饱和和产品相对过剩,导致市场激烈竞争,要求渔业体制上的创新。六是土地承包流转经营的新变化。从十五年、三十年,到现在的稳定长久不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限制在逐步弱化。要鼓励推行土地依法、自愿流转,促进水产养殖业发展。六个方面变化对渔业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面对新变化我们的重要工作之一就是渔业组织体制的改革创新。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快发展渔业专业合作组织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渔业经营体制的改革创新,特别是渔业专业合作组织的加快培育发展,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渔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制订工作目标,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2、积极营造发展氛围。渔业专业合作组织是渔农民自己的组织。在发展过程中,一方面要坚持群众自愿和“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另一方面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进行正面引导。既要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又要宣传相关扶持政策,更要宣传各地在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的先进典型。一是要让渔民对渔业专业合作组织有正确的认识,让渔民明白,渔业专业合作组织是在确保家庭承包经营主体地位的前提下,由渔农民自愿参加的生产服务组织,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二是要使渔民明白参加渔业专业合作组织给他们带来的利益和发展前景;三是要使渔民了解兴办渔业专业合作社的方式、方法,特别是让合作组织的创办人懂得如何创办、如何发展。
3、不断完善扶持政策。近几年来,各地为加快渔业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出台了不少的扶持政策,对此,我们必须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同时,面对新的工作需要,必须对现有政策进行有效的梳理和整合,完善相关扶持政策:一是要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区别对待,降低专业合作社的组建门槛,加快培育的步伐;二是要结合本地实际,继续争取在工商登记、税费优惠、信贷支持、品牌创建、政策性保险、建设用地、财政投入等方面对渔业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建立对渔业专业合作社支持的长效机制;三是要将对渔业专业合作组织的培育支持与渔业特色主导产业的培育、优势产业带建设、渔业生产标准化的实施、高效、生态、健康养殖模式的推广等工作有机结合,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四是要将渔业专业合作组织的培育与支持与当前正在实施的“百万亩标准鱼塘建设工程”相结合,加强渔业基础设施改造,夯实渔业产业发展基础。
4、努力搞好指导服务。一是要加强对渔业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的教育培训。近几年的实践充分证明,一个素质良好的合作组织带头人,是一个合作组织成功与富有生命力的关键。提高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是我们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进渔业经营体制改革创新工作的一个重要抓手。因此,我们要加强对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的教育培训,帮助他们正确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精神实质,努力使他们成为懂政策、善经营、会管理的合作组织带头人。二是要建立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调查统计制度。把对渔业专业合作组织的基本情况的统计纳入渔业经济年度统计的范围,使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掌握渔业专业合作组织的情况,及时分析研究发展趋势,为渔业产业指导的行政决策提供服务。三是要加强对渔业专业合作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指导合作组织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合作社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完善组织结构,强化合作组织的民主管理,加强对专业合作组织的日常指导。四是要制定专业合作组织规范化建设考核办法。培育一批产业优势明显、服务功能健全、带动能力较强、运作机制规范、与社员利益联结紧密的示范性专业合作组织。
同志们,渔业经营体制改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需要我们做许多艰苦细致的工作。我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在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进取,锐意改革,继续推进渔业经营体制改革创新,大力培育和发展渔业专业合作组织,为实施省委提出的“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实现渔业经济的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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