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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海洋捕捞渔船的买卖行为,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精神,除跨省买卖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随船转移外,对本省各县之间买卖海洋捕捞渔船的,作出了船网工具控制指标随船转移的规定。 海洋捕捞渔船卖出本县、市、省的,由卖出方持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到其户籍或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捕捞渔船在本市内卖出县的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转移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证明》;在本省内卖出市的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转移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证明》;卖出省的,逐级行文上报至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经核准后,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浙江省同意转移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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