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关或组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处室]资源环保处
[岗位联系人]尚云斌
[联系电话]0571-88007101
被许可人:公民、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普通许可、特许
行政许可期限:[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
有无收费:无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海洋工程投入运行之日30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海洋工程投入试运行的,应当自该工程投入试运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
办理程序:(流程图,附二)
建设单位向原核准报告书(表)的海洋主管部门提交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并附《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表》、验收监测报告(表)(污染防治为主的海洋工程项目)或验收调查报告(表)(生态影响为主的海洋工程项目),以及海洋工程初步设计文件中的环境保护篇章。原核准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组成验收组对项目进行检查和审议,验收组提出验收意见,海洋主管部门根据验收意见和检查情况提出对验收申请的批复意见,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许可决定。
项目需要试运行的,须在试运行的60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程序和申报材料同上,试运行期不得超过1年。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齐全;
2、已按报告书(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
3、具备正常运转条件,操作人员经培训合格,安全操作和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并符合交付使用要求;
4、已按报告书(表)要求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
5、各项生态保护措施已按要求落实,受破坏可恢复的环境已采取了恢复措施;
6、站位、设备、机构人员已配备,完成了相应的监测、调查项目,并对工程建设进行了环境监理;
7、应急防污设施及器材配备齐全完好,可随时投入使用;
8、具备经批准或备案的《应急计划》。
要求以下申报材料齐全:
1、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原件);
2、《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表》(原件);
3、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原件);
4、海洋工程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篇章(原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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