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第三十条 “ 持有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者,应在其证书有效期期满前的六个月内,向原考试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审证手续,申请时应附送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材料。考试发证机关接到申请后可以根据情况,对申请者进行考核或某些科目的考试,对合格者在原证书加盖审证章和有效日期后退还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