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2、《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除国家有关禁渔区、禁渔期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的实际情况设立禁渔区、禁渔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禁渔区、禁渔期应当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