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是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内的交通事故和其他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作出处理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第十条 “ 船舶、设施在渔港水域内发生交通事故,由当地渔港监督进行调查。 渔业船舶在渔港水域外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由就近港口的渔港监督或到达的第一港口的渔港监督进行调查。必要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指定的渔港监督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 渔港监督应当根据对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作出《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查明事故的原因,判明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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