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有关污染物排放资料,并同时抄报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