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第八条 “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名,由登记机关按农业部的统一规定授予。公务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的船名由申请人提出,但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同名或同音,由登记机关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