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依据:
1.《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渔业生产者养殖、捕捞的水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责令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
2.《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收获、屠宰、捕捞或者采集,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已经收获、屠宰、捕捞或者采集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二)已经销售的,责令其限期收回,并予以销毁。
对前款行为,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和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加工、销售的畜禽、蔬菜、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中含有重金属、农药残留等禁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或者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由农业、食品等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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