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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文件
浙海渔办〔2010〕14号
关于印发赵利民局长在全省宣传贯彻
《海岛保护法》座谈会上讲话的通知
沿海各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已于2009年12月2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加强该法的宣传贯彻工作,我局于2010年2月22日在杭州组织召开了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座谈会。现将赵利民局长在座谈会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努力开创我省海岛管理工作新局面。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全面宣传贯彻《海岛保护法》
开创我省海岛管理工作新局面
赵利民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我省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科学开发利用海岛资源,促进海岛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意义十分重大。因此,认真贯彻实施好《海岛保护法》,将是今后一个时期我们海洋管理工作的一大重点。等一下,省人大张家盟副主任、省政府葛慧君副省长还要就贯彻实施《海岛保护法》作重要讲话;这对于我们全面领会、把握《海岛保护法》的重要意义、精神实质,进一步明确贯彻《海岛保护法》的主要任务,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全省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抓好落实。借此机会,我代表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就我省海岛管理工作的有关情况以及下一步贯彻实施《海岛保护法》的打算,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作一简要汇报。
一、我省海岛保护和利用的基本情况
(一)海岛资源状况。
我省是一个海洋大省,海域辽阔,海岛众多,全省连同专属经济区的海域总面积约26万平方千米,海岸线包括岛屿岸线总长约6500千米,根据上世纪90年代海岛资源综合调查,我省陆地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海岛3061个,其中:有居民海岛178个,无居民海岛2883个,约占全国无居民海岛总数的40%左右。行政隶属涉及舟山、嘉兴、宁波、台州、温州等5个市及其所辖的24个县(市、区)。我省海岛不仅数量多,而且区域分布相对集中、所处地理环境优越,海岛生物和非生物资源比较丰富,相关的深水岸线、矿产、旅游、渔业及海底空间等资源量在全国位居前列。如:我省海岛岸线总长达4646千米(其中无居民海岛岸线1846千米),且多为基岩岸线和深水岸线,再加上部分海岛又临近国际航道,具有较好的陆域纵深,有利于港口及临港工业的发展。近年来,随着一些无居民海岛相继被开发利用,全省无居民海岛的基本情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2008年,我们开展了全省无居民海岛甄别调查工作,经过上下共同努力,认真甄别,结果显示,目前全省海岛总数为2878个,其中无居民海岛2639个,有居民海岛239个;与上世纪海岛资源综合调查结果相比,海岛总数净减少183个,其中,无居民海岛净减少244个,有居民海岛净增加61个。
(二)海岛保护与利用现状。
长期以来,我省高度重视海域、海岛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在加强一般性保护的同时,还先后建立了3个国家级、省级海洋自然保护区,6个国家级、省级海洋特别保护区,4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增殖放流区),合计面积近1600平方公里,大批无居民海岛及海洋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在保护的基础上,我省稳步推进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开发利用,主要用于围海造地、港口码头、临港工业和防灾减灾等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建设。据调查,自1990年至2007年期间,全省共有583个无居民海岛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开发,约占原有无居民海岛总数的20.2%。其中,有294个岛屿,因围填海工程、城镇建设与临港产业开发等需要,改变了无居民海岛的属性;其余289个岛屿,仅局部进行了基础设施工程、海洋旅游和海洋渔农业等开发。
(三)海岛管理方面所做的主要工作。
随着海岛资源价值逐渐凸现,海岛利用特别是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中的“无序、无度”现象时有发生,针对这一情况,省政府高度重视,于2007年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的文件,并成立了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几年来,围绕海岛特别是无居民海岛的管理,在省级相关部门、军事、海事机关的共同配合下,我们着重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全面启动了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截止目前,省、市、县三级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送审稿已基本完成。
二是着手调研起草《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办法》。在《海岛保护法》尚处于全国人大审议阶段,我们一方面及时掌握《海岛保护法》一读、二读的进展情况,了解立法主要精神,另一方面会同省法制办开展省内外调研,逐步形成《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办法》的框架意见。
三是按照从严从紧要求,规范无居民海岛利用申请的审查审批工作。自2007年以来,根据省政府〔2007〕106号文件要求,我们对各地上报的项目用岛申请,及时提出预审意见,广泛征求省无居民海岛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及时上报省政府审批。应该讲,这一机制的建立,初步遏制了在无居民海岛利用方面长期存在的无度、无序状况,逐步使项目用岛走上规范有序的轨道。
四是初步完成了全省无居民海岛名称标准化和甄别调查工作。针对我省无居民海岛数量多、分布广、长期以来基础工作比较滞后的状况,为全面摸清全省无居民海岛的最新情况,在国家海岛开发与管理研究中心、省民政厅、各市、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共同努力下,目前,全省无居民海岛甄别结果已获得省政府同意,第一批无居民海岛名称标准化工作也已完成,待省政府审批。
五是配合开展立法调研工作。近年来,我们配合国家海洋局,多次陪同全国人大、致公党中央、财政部等赴我省开展《海岛保护法》的立法调研,既全面介绍我省海岛特别是无居民海岛基本情况,也实事求是地反映在《海岛保护法》立法中,要全面兼顾中央和地方在海岛保护与利用的有关权限等建议意见。
六是开展海岛管理工作督查。去年10月,习近平副主席在有关反映我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材料上作出重要批示后,我们根据赵洪祝书记、吕祖善省长的指示,配合省政府督查室对沿海各市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进行了督查,全面了解各地在海岛开发、管理及生态保护等方面的情况,并形成了主送省委、省政府的督查报告。在督查过程中,省政府领导多次听取汇报,提出具体意见,明确在海岛管理工作中要贯彻“科学规划,保护优先,永续利用”的原则,要进一步落实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保护管理与开发的相关职责。
上述各项工作,虽然是在《海岛保护法》出台前开展的,但工作的方向与《海岛保护法》的精神基本一致,或者说,这些工作的相继开展,为我们下一步贯彻实施好《海岛保护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在此,我也代表省海洋与渔业局对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领导长期以来的高度重视以及省无居民海岛管理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深刻领会《海岛保护法》的重要意义和精神实质,增强依法履职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二十一世纪是海洋的世纪,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相继确立了“实施海洋开发”、“发展海洋产业”的战略,对海洋事业发展提出了新的目标和更高的要求。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海洋工作,把“大力发展海洋经济”作为拓展发展空间、提升发展水平的重要突破口。作为海洋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海岛正日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空间和要素支撑。然而长期以来,由于海岛立法工作滞后、管理工作缺位,导致海岛开发秩序比较混乱、海岛生态破坏和退化的趋势有所增加,给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带来了重大的隐患。《海岛保护法》的颁布实施,确立了依法用岛、依法护岛和依法管岛的新格局,从法律层面解决了目前海岛保护与开发中面临的难点和问题,既为当前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海洋经济发展带战略带来了重要的机遇,也为全面建设海洋生态文明,确保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继续“走在前列”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海岛保护法》规定的海岛保护规划、海岛生态保护、无居民海岛权属及有偿使用、特殊用途海岛保护、监督检查等五项重要制度,从源头上进一步规范了海岛开发利用秩序。要求我们依据海岛保护规划,对各类海岛实行有针对性的、有差别的、严格的管理措施,统筹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要求我们遵循无居民海岛国家所有、有偿使用等原则,以经济手段来调节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活动,通过缴纳使用金,体现无居民海岛国家所有的权属特性,改变无偿使用的状况;通过细化对不同类型岛屿、不同类型开发行为的使用金征收规定,调节海岛开发利用的数量、强度,改变无度使用的状况。要求我们严格执行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和监督检查制度,按照法定程序,加强对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无居民海岛以及特殊用途海岛的管理,改变以前粗放利用、随意开发,不注重生态保护、不尊重自然规律的现象,切实保护海岛生态环境,确保海岛永续利用。这些制度规定为我省海岛利用、保护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将从根本上扭转海岛开发“无序、无度、无偿”的状况,从而使海岛管理进入科学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新阶段,对推动我省海洋事业的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海岛保护法》确立了海岛分类管理体制,明确了海洋部门对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保护的协调管理责任和对无居民海岛的集中统一管理职责,对我们海洋部门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一方面,统筹海岛科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历史赋予的使命,我们既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做好海岛资源科学、集约开发的服务保障工作;又要着力加强海岛管理和生态保护,为子孙后代的永续利用打好基础。另一方面,我省海岛多、分布广、管理力量薄弱,再加上海岛管理又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基础较差,因此,我们肩负的责任十分重大。全省各级海洋部门要进一步增强依法履行海岛管理职责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统筹谋划,协调推进,全面做好相关的学习宣传、配套制度、规划制订、执法监管等工作,确保《海岛保护法》的顺利实施。
三、狠抓落实,着力推进《海岛保护法》贯彻实施的各项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以学习、宣传、贯彻《海岛保护法》为主线,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海岛保护法》。
我们将以这次座谈会为起点,广泛开展《海岛保护法》系列宣传活动,通过专题报告会、媒体专访、户外广告、广播宣传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海岛保护法》,增进社会公众对海岛和海岛文化的了解,提高对海岛价值的认识,增强依法保护海岛的意识,逐步形成全社会关心海岛发展、保护海岛生态的良好氛围,努力提高贯彻执行《海岛保护法》的自觉性。希望沿海各市、县(市、区)也要通过形式多样的载体、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学习、宣传《海岛保护法》,领会精神实质,抓好贯彻落实,真正使《海岛保护法》成为指导各级海洋部门依法管岛、各类项目业主依法用岛、社会各级依法护岛的法律武器。
(二)完善海岛管理配套制度。
《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办法》是确保《海岛保护法》在我省顺利实施的一项重要配套制度。我们计划在国务院颁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的具体办法后,组织进行一次衔接修改,适时提请省政府审查批准。同时,根据国家陆续出台的配套制度,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就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项目用岛申请审批管理、无居民海岛利用规范、海岛生态保护与修复等方面制订相应的配套制度,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的配套制度体系。
(三)切实加强海岛规划管理工作。
目前我省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已基本编制完成(包括省和沿海市、县),下一步,我们将按“先省、后市、再县”的程序,抓紧审定批准各级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并严格按规划要求开展相关项目用岛审批。同时,组织开展省、沿海市、县域海岛保护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根据海岛的区位、资源、环境等自然属性及保护利用现状,确定海岛分类保护的原则和名录,尽快将有居民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活动依法纳入规划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海岛保护规划制度。
(四)加强海岛执法监管工作。
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监机构,将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加大海上巡查力度,严格禁止各类采石、采砂、采伐林木、填海连岛等违法活动,严格保护具有特殊用途或者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岛(包括领海基点、国防用途、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海岛等)。同时,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海岛保护法》实施前已经批准利用的项目用岛手续完备工作,依法征收无居民海岛使用金,保证国家资源的合法使用和海岛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五)切实加强海岛生态系统保护工作。
无居民海岛资源是不可再生的,其生态系统十分脆弱,一旦遭受破坏就难以恢复。据初步了解,我省因采石破坏了自然景观和海岛生态的海岛有100多个,此外还有部分海岛因过度采集贝类、放养畜禽等对生态系统造成了一定的破坏。根据《海岛保护法》的规定,我们将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了解使用情况和生态现状,抓紧启动海岛生态修复试点工程,开展相关技术研究,明确修复维护目标,开展海岛生态修复试点,形成可以推广的较为成熟的技术经验。
(六)做好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衔接工作。
《海岛保护法》明确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而我省部分无居民海岛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已发放了土地证或林权证,实际权属为集体所有,两者之间的矛盾有可能带来相关的权属争议和纠纷。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将本着“尊重历史、积极稳妥”的原则,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酝酿提出解决这些“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按照经济补偿、土地置换、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等多种思路和方式,将已经确权给集体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逐步收归国有,统筹好依法行政与维护稳定、保障权益工作。
各位领导、同志们,《海岛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开启了我国海岛保护工作的新篇章,也为推动浙江海洋事业的发展带来了新机遇。我们将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宣传、贯彻《海岛保护法》为契机,坚定信心,奋发进取,努力开创我省海岛保护与利用工作新局面。
主题词:海洋 海岛 领导讲话 通知
抄送:沿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 2010年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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