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文件
浙海渔政〔2009〕15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渔业资源保护
与增殖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市、县(区、市)海洋与渔业主管局:
为尽快恢复我省渔业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环境,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加快生态省建设、全面推进海洋与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我局《关于大力推进我省生态渔业建设的若干工作意见》(浙海渔发〔2009〕2号)要求,我局制定了《浙江省渔业资源保护与增殖行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规定落实,科学、有序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五月七日
浙江省渔业资源保护与增殖行动计划
(2009~2012)
渔业资源保护与增殖,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重要举措,是建设生态省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推进海洋与渔业可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现代渔业的重要任务。根据我局《关于大力推进我省生态渔业建设的若干工作意见》(浙海渔发〔2009〕2号)要求,为尽快恢复我省渔业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环境,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行动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务院《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坚持依法行政,突出科技指导,完善管理制度,强化保护措施,全面提升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水平;合理利用水生生物资源,改善水域生态环境,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进步。
(二)行动原则。
1、依法规范原则。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各项工作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必须制订相应的规定和办法,做到有章可循。
2、科学有序原则。各项工作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一是制定方案、规定时必须符合自然规律的要求,确定相应的工作内容;二是渔业资源增殖、水域生态环境修复科学发展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作,因此必须制定和配套相应的规划和计划,使相关的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实施。
3、社会参与原则。本行动计划的主要内容为公益性事业,关联到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实施主体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为主,投入资金的主体以各级财政为主,但要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形成合力,共同实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生态环境修复行动。
4、突出重点原则。突出重点,同时坚持全面和重点相一致的原则。省市县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依据全省行动计划规定范围、内容,选择保护和增殖放流的重点,行动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实施重点的目标是促进全面目标的完成。
5、因地制宜原则。浙江水域类型、渔业资源品种特色众多,因此,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地必须根据行动计划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使行动计划的各项工作做出特色、符合实际,取得最佳效果。
(三)工作目标。
经过四年努力,渔业资源保护与增殖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得到落实;我省重要水域渔业资源逐步恢复,水生生态环境初步改善;渔民收入有所增加。到2012年,实现增殖渔业资源苗种数量达到12亿尾(粒)以上,年平均增殖3亿尾(粒)以上;建成省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区达到10个、省级以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达到10个;新建省级水生野生动物救助中心2个。
二、工作重点
(一)渔业资源保护。
1、加强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根据省“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纲要和《浙江省碧海生态建设行动计划》关于实施“310”海洋环保工程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海洋保护区建设力度,在2012年前后计划重点建设若干个以无人岛为主的生态与海岛类型海洋特别保护区,拟建设区域为温州洞头列岛、苍南七星岛、台州披山岛、岱山东部岛礁、象山港海岛原生态、杭州湾王盘山海域、温州北麂列岛海域等。进一步加大对海洋特别保护区选划建设资金投入,切实开展建区选划论证、保护区基本设备配置、日常管护、界标等设置和重要生态功能区监测评价、生态环境修复、管理人员培训、管理示范区建设等项目。
2、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按照农业部加快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的要求,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渔业资源主要生长繁育区建立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区建设要充分满足当前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工作需要。条件具备的地方,应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建设省级以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需报省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3、加强省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区建设。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区布局规划〉的通知》(浙海渔政〔2006〕53号)的建设标准、审批程序和保障措施等要求,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加快省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区的建设步伐,在2012年前计划再重点建设6~8个省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区,拟建设待选区域为象山港、人工鱼礁区、三门湾、东西苕溪、瓯江、曹娥江、甬江、千岛湖、南太湖、乌溪江、四明湖等重要水域,同时加大对省级放流区增殖放流的力度。推进省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区选划相关项目建设。
4、严格实施禁渔期、禁渔区制度。稳定完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加强管理。分层级加大水域渔业资源养护力度,在渔业资源品种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栖息繁衍场所及繁殖期和幼鱼生长期等阶段,设立禁渔区和禁渔期,对鱼类等产卵群体和补充群体实行重点保护,按设置标准报批。
(二)大力推进负责任捕捞管理。
1、控制捕捞强度。严格执行省政府批准的《关于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意见》,确保实现海洋捕捞渔船“双控”目标。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擅自购置省外海洋捕捞渔船的通知》要求,坚决杜绝渔船非法交易。继续组织重点查处无证捕捞、使用非法渔具、违反禁渔规定等行为。积极探索捕捞限额制度。
2、严格海洋捕捞准入。认真贯彻实施海洋捕捞准入制度,禁止未经培训,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海洋捕捞生产。对雇用未准入人员上船就业的,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依法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限期清退和给予处罚。
3、积极实施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根据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及减船计划,积极引导捕捞渔民向增养殖业、水产加工流通业、休闲渔业及其他产业转移。建立健全转产转业渔民服务体系,对因实施渔业资源养护措施造成生活困难的渔民,当地政府要统筹考虑采取适当方式给予救助。
4、规范实施渔具渔法。调查研究,制定捕捞渔具准用目录,取缔禁用渔具,研制和推广选择性渔具。调整捕捞作业结构,压缩作业方式对资源破坏较大的渔船和渔具数量,推行和规范最小网目尺寸制度。
(三)渔业资源增殖。
1、渔业资源增殖规划布局。
(1)舟山渔场。舟山渔场是我国主要海洋经济鱼类大小黄鱼、乌贼、鲳鱼、带鱼的主要产卵场和越冬场。海域自然条件优越,是我国主要捕捞海产品产地。舟山渔场建有省级增殖放流区、种质资源保护区和人工鱼礁渔场。舟山渔场主要增殖品种为大黄鱼、乌贼、对虾、黄姑鱼、三疣梭子蟹、海蜇等。
(2)浙南、浙中、象山港海域。浙南、浙中海域是我省重要海产品产地,其重要性日趋明显。台州、温州等水域建设的一批人工鱼礁区渔场是优良的增殖放流场所。象山港为我省首选的增殖放流区域,在象山港开展的对虾增殖项目曾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主要增殖品种为对虾、黑鲷、乌贼、大黄鱼等。
(3)以乐清湾、三门湾为主的贝类增殖区。乐清湾是国家级泥蚶种质资源保护区,乐清湾、三门湾都是我省优良的贝类增殖区域。增殖品种以贝类为主,主要增殖品种如泥蚶、青蛤、牡蛎等当地土著经济种。
(4)以浙江南太湖、千岛湖、乌溪江为主的生态净水区。水是人类生存的命脉。许多省份缺水,我省的部分区域水质下降,如震惊全国的“太湖蓝藻”事件造成的跨省域大面积污染。重点在我省南太湖、千岛湖、乌溪江和一些大中型水域增殖对改良水质有益的资源,将保障和改良水质列为渔业资源保护和增殖行动重要内容,做到增殖渔业资源,渔民增收,净化水质改良水源,为全省人民保住一批好水。主要增殖品种滤食性鱼类如鳙鱼、鲢鱼等。
(5)以钱塘江为主的八大江河增殖区。在全省八大江河——钱塘江、东西苕溪、瓯江、曹娥江、灵江、甬江、飞云江等水域进行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省市县联动,加快资源恢复速度。主要增殖品种为中华鳖、中华绒螯蟹、三角鲂、翘嘴红鲌、花鱼骨、四大家鱼等钱塘江及相关流域的优质土著种。
2、健全、细化渔业资源增殖技术规范。为进一步规范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组织有关科研院所健全、细化我省主要放流品种的增殖技术规范。内容包括人工放流增殖水域环境条件、苗种培育要求、苗种规格与质量要求、检验检疫方法与规则、苗种计数方法、苗种运输与放流技术、放流管理、资源回捕、增殖效果评价等。
3、完善渔业资源增殖管理制度。根据实践积累,确立一整套从苗种采购到效果评估全过程的管理制度。一是建立稳定的资金渠道和管理办法;二是全面实施增殖许可制度,防止造成生态风险的放流行为;三是进一步细化全省增殖放流政策;四是细化规范增殖放流用苗的采购、放流方案的确定制度;五是细化放流效果评价制度。
4、积极实施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进一步支持和鼓励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努力恢复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种群数量,改善生态环境。省级要加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资金投入力度,鼓励社会资金用于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推动各级政府增加投入增殖放流资金。统筹规划,优化计划,科学选种;增殖苗种全面实行公开招标、社会公示。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保护资源环境意识。
(四)水生野生动物保护。
1、提高濒危物种专项救助能力。建立珍稀濒危物种快速救护反应体系,对误捕、伤病、查处没收的水生野生动物及时救治、暂养和放流。以大型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各地水族馆及海洋馆等为基础,政府出资扶持建设“省级水生野生动物救助中心”;划出专门资金设立“浙江省水生野生动物救护奖励基金”,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进行奖励。
2、濒危物种的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救助、放流管理。健全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制度,对捕捉、驯养繁殖、运输、经营利用、进出口等各环节全面严格规范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行为。建立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基地,组织开展珍稀濒危物种驯养繁育核心技术攻关。建全水生野生动物人工放流制度,制订相关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对放流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价。
(五)渔业生态环境保护。
1、渔业水域污染防治。加大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力度,有效监测监控重要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状况,逐步建立完善污染物达标排放与总量控制制度和渔业水域污染损害应急响应机制,开展对主要渔业水域的资源状况和环境质量进行动态评估评价,适时协调监控其增殖养护水平。
2、涉渔工程的监督管理。严格涉渔工程的环评审批和“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渔业水域排放污染物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征得渔业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推进科学养殖。制定和完善水产养殖环境的技术标准,强化水产养殖环境监督管理。积极探索生态养殖模式,建立健康生态养殖示范区,积极推广健康生态养殖技术,减少水产养殖造成的污染。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全省各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渔业资源养护和生态环境修复工作,从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契机,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责任人,并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二)建立制度,规范管理。制订出台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项目管理办法、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办法等;健全水生生物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与生态补偿机制,为规范和强化渔业资源养护、生态环境管理工作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三)严格“双控”,控制捕捞。抓住中国渔政指挥系统启用及全国海洋捕捞许可证大换证的契机,进一步理顺渔船管理职责,完善渔船审批制度,规范和加强渔船捕捞作业渔具的管理。
(四)加强管理,严格实施伏休制度。继续严格实施伏季休渔制度,加强渔政管理,使我省自1995年实施伏休制度来的渔船违规率基本控制在1‰以下的成果得到稳固或争取有进一步下降。
(五)严控源头,减少污染。建立污染减量排放和达标排放制度。健全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建立突发性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以减轻对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
(六)加大投入,资金保障。渔业资源养护和生态环境修复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各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各级政府争取,加大投入力度,将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要积极改革和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投入、银行贷款、企业资金、个人捐助、国际援助等多元化投入机制,为渔业资源养护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提供可靠资金保障。
(七)强化执法,规范行为。强化渔业资源养护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监督,各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要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强化管理。对严重违反捕捞许可、渔业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重大问题,依法进行严肃处置,并通报全省。加强手段和队伍建设,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